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执法机关实施罚款没收财物条例(1997修改)[失效]

  (二)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共同从属的上一级机关决定管辖;
  (三)管辖权不明确的,由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决定管辖。
  第十七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执法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实施罚没处罚,除依法当场处罚外,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登记立案。经初步审查,认为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需要罚没处罚的,应予登记立案;
  (二)调查取证。登记立案后,应当及时向行为人询问,并向有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证据材料;
  (三)听取申辩。向行为人说明给予罚没处罚的事实和依据,听取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决定和送达。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依法应当实施罚没处罚的,应作出罚没处罚决定或者判决,制作法律文书并及时送达被处罚人。
  第十九条 罚没处罚的法律文书应主要载明:被处罚对象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罚没数额;执行期限;不服处罚的申诉或者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执法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应当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实施当场处罚。
  当场处罚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
  第二十一条 执法人员实施当场处罚的,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向被处罚人出示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有权实施处罚的证件;
  (二)告知被处罚人违法的事实和罚没处罚的依据;
  (三)听取被处罚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制作处罚决定书,当场交给被处罚人。
  第二十二条 执法机关实施罚没处罚,必须给被处罚人开具罚没处罚票据。
  第二十三条 执法机关应将罚没处罚法律文书副本、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及其他证据和有关材料编号存档。

第四章 罚没收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罚没收入管理和罚没处罚票据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