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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97修改)[失效]

  购旧自行车、手推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的,须从成交之日起20日内,持本人的身份证明和交易手续到指定的公安机关办理更名手续。
  第十八条 在本市建成区内不得使用后驱动人力三轮车。
  第十九条 自行车、手推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必须定期参加年检,检验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
  第二十条 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及残疾人专用车的车闸和畜力车的制动装置必须保持有效,车辆号牌须安装在指定位置。
  第二十一条 自行车、人力三轮车不得安装机械动力装置。

第四章 车辆驾驶员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辆驾驶员每月必须集中接受一次安全和文明礼貌教育。
  企事业单位机动车辆驾驶员的集中教育由本单位负责组织;个体机动车辆驾驶员的集中教育由乡、镇、街组织。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辆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时,必须携带合法、有效证件。
  被暂扣证件、号牌、车辆者应在6个月内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或领取。
  第二十四条 持地方机动车辆驾驶证的驾驶员,不得驾驶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车辆;持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辆驾驶证的驾驶员,不得驾驶地方车辆。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按规定参加年度审验。
  第二十六条 残疾人不得驾驶设计时速20公里以上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辆。
  第二十七条 残疾人驾驶机械驱动专用车,必须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准驾证,并不得附载他人;非残疾人不得驾驶残疾人专用车。
  第二十八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应随身携带车辆行驶证。

第五章 车辆行驶、停放与装载

  第二十九条 出租车、招手停公共汽车不得在道路中间停车载客;在城区繁华路段行驶时,须在市、县(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落车点停车载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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