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1月28日 实施日期:2005年4月1日)废止吉林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1995年9月28日吉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6年1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1997年5月29日吉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 1997年7月25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从事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交通法规、服从管理的义务和劝阻、举报交通违章行为的权利。
第四条 本条例由市、县(市)公安机关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章 交通安全设施
第五条 人行道护栏、道路中心分隔带等交通设施上不得悬挂各种宣传标语、广告牌。
距离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15米以内道路上,不得设置与信号灯和交通标志相似的灯具、广告牌、旗幌、棚亭等遮挡物和临时构筑物。
第六条 行人不得穿越人行道护栏、道路中心分隔带。
第七条 种植行道树,设置电杆、电线等不得妨碍交通信号灯和交通标志,行道树或电杆等出现倾斜、折断,遮挡信号灯和交通标志时,有关部门应及时整修、排除。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损坏道路上的交通安全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