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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2001修正)[失效]

  对符合第十四条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适当给予奖励。
  独生子女父母的奖金来源和奖励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七条 对独生子女入托儿所、幼儿园、上小学、就医住院,给予照顾。
  在扶持发展生产上,对独生子女户给予优先照顾。
  分配住房、宅基地,城乡企业事业单位用工,在同等条件下照顾独生子女父母。
  第二十八条 对执行本条例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凡不符合本条例的生育规定而生育的,为计划外生育。对计划外生育的夫妻双方各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和计划内临时工,按不低于本人一年的工资总额征收;私营企业经营者和个体劳动者,按不低于本人上年度纯收入的金额征收;城镇无业居民,按不低于本市、镇居民上年度人均收入的金额征收;村民,按不低于本村上年度人均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按计划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征收金额各加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生育第四个以上子女的,以此递进累加。
  (二)不足法定婚龄同居而非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比照第(一)项规定的第二个子女征收,并且不准按第十四条规定再照顾生育;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比照第(一)项规定的第三个子女征收。
  (三)违反第十五条规定而提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从生育年度起至批准生育的年度止,每年分别按本人两个月收入的金额征收。
  非法收养子女的视为计划外生育,按子女数比照前款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三十条 对不符合第十四条规定而计划外生育的夫妻,除按第二十九条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不得评为先进工作者,不得享受有关生育的劳保福利待遇,因计划外生育造成住房和生活困难的不予照顾;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和计划内临时工的,并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未完成人口计划指标或者统计数字不实的地方和单位,不得评为先进集体和文明单位。
  每出现一名计划外生育,对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处以五百元至一万元的罚款,并可以根据情况对单位领导人和主管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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