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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办法(1997修改)[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7月27日 实施日期:2002年10月1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济南市房屋登记条例》(发布日期:2009年1月8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1日)废止

济南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办法
 (1993年12月11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4年1月17日山东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批准施行 1997年3月27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改 1997年4月4日济南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私有房屋管理,保护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及本省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五区行政区域内城市私有房屋的管理。
  第三条 济南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私有房屋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五区城市私有房屋的产权产籍实行统一管理;各区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私有房屋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鼓励个人建房、买房和租房。
  第五条 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依法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所有人不得利用城市私有房屋进行危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活动。
  城市私有房屋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时,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服从国家建设需要,按期搬迁,不得借故拖延。
  第六条 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转移、变更登记,均须使用国家统一的契证文本。

第二章 所有权登记

  第七条 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或房屋共有人或设立他项权利的私有房屋的所有人,须按下列程序分别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共有权保持证》或《房屋他项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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