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建立健全草场管理使用责任制,加强对草场草山的建设和管理,实行谁建设、谁管理、谁使用的原则。允许集体和个人长期承包草场草山从事畜牧业生产。正确处理林草矛盾,保护草原植被,改良草场,以草定畜,合理放牧。
第三十一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帮助下加强水利建设,鼓励国营企业、集体和个人共同开发利用水利资源,为生产和生活服务。
自治州的水利建设实行因地制宜,引、提、蓄结合,发电与灌溉、饮水、防洪结合。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水域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采取国家、集体、个人相结合,养殖与捕捞相结合,建立商品鱼基地与广大群众养鱼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发展水产业。
第三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充分利用资源优势,积极改造现有企业,兴办制糖、卷烟、纺织、食品、制革、钢铁、冶金、机械、能源、建材、化工、采矿等工业,建立具有本州特色的工业体系。
第三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对矿产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保障国营矿山的巩固和发展,并支持、鼓励、指导集体和个人依法合理开采,严禁乱挖乱采,破坏资源。
第三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鼓励乡镇企业的发展,依据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原则,对乡镇企业在税收、信贷、物资上给予照顾,在技术、信息上给以指导,提高其经营管理水平和竞争能力。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鼓励国营企业根据自愿、互利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与乡镇企业联营或合作经营,促进经济的发展。
第三十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隶属于本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级国家机关改变州属和州内上级国家机关所属企业、事业单位隶属关系时,应征得自治机关的同意。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和改善对州属企业的管理,充分尊重和维护企业的自主权,增强企业的活力。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护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属于州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并监督它们遵守法律和政策。
第三十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交通运输和邮电通讯事业,加强对现有公路的改造和养护,发挥民间运输力量的作用,重视乡村和边远山区的道路和邮电通讯设施的建设。
第三十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州的财力、物力和其它条件,统筹安排基本建设项目,除按规定必须上报国家批准的项目以外,可在上级国家机关下达的投资控制总额和投资意向范围内,自主确定地方企业的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对城市的建设和管理,并有计划地做好农村集镇建设的统一规划,把农村集镇逐步建设成为连结城乡经济和文化事业的纽带。
第三十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利用完成国家计划收购、上调任务以外的工农业产品和其它土特产品。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物价管理,依照国家规定的作价原则,制定、调整本地方的产品和商品的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