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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第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树立和发扬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对各族人民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提高各族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第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都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并且教育他们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保障妇女享有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在本州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州内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十一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尊重和保障木里藏族自治县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自治权。木里藏族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本地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帮助木里藏族自治县发展经济和文化教育事业,并帮助他们解决建设中的实际问题。
  第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县、市和乡、民族乡、镇的政权建设,加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及其所属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组织的建设。

第二章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

  第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州人民政府。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十四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县、自治县、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有关的法律规定选举产生。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彝族的代表外,居住在州内的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彝族和其他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按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五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本州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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