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凉山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凉山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发布日期:2007年5月31日 实施日期:1987年7月2日)

凉山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1987年4月16日凉山州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7年7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凉山彝族自治州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凉山彝族自治州是在四川省管辖区域内凉山地区彝族人民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境内还居住有汉族、藏族、蒙古族、回族、苗族、傈僳族、纳西族、布依族、傣族、白族、壮族等民族。
  自治州的辖区为:西昌市、德昌县、会理县、会东县、宁南县、普格县、布拖县、昭觉县、金阳县、雷波县、美姑县、甘洛县、越西县、喜德县、冕宁县、盐源县和木里藏族自治县。
  自治州的首府设在西昌。
  自治州的区域界线如需变动,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下设区的市一级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第四条 自治州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按照国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布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定不移地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自力更生,艰苦奋斗,把自治州建设成为经济繁荣、文化发达、民族团结、人民富裕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本州的遵守和执行,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州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本州的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本州实际情况的,在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后,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发挥本州地处川滇交通枢纽,自然资源丰富,有泸山、螺髻山等历史文物和风景名胜古迹的优势,大力开发自然资源和旅游资源,发展社会生产力,逐步提高各族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