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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

  (四)被吊销导游证的。
  第十七条 导游证有效期限为3年,从发证之日起计算。
  导游证只限导游人员本人使用,应妥善保管,不得涂改、转让、转借、买卖和伪造。如遗失,需在规定报刊上刊登遗失作废申明,并持刊登的遗失作废申明申请补发。
  第十八条 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申请换发导游证:
  (一)与新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新的社会导游管理服务机构签约的。持证人在导游证有效期限内因变更服务(签约)单位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应当由新聘(签约)单位持原聘用(签约)单位解除聘用(签约)关系的证明材料和由原聘用(签约)单位剪角作废的原导游证以及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六项和第七项规定的资料,到市和经批准的区县(自治县、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换发导游证;
  (二)经考核或评审获得高一级导游人员等级证书的。持证人在导游证有效期限内因晋升导游等级需换发导游证的,由聘用(签约)单位持原导游证及新取得的导游等级证书,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导游证;
  (三)导游证有效期满的。在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前1个月,持导游证、《导游人员资格证》或《导游人员等级证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导游证;
  (四)导游证破损,无法使用的。
  除前款第一项情形外,导游人员在申请换发导游证期间,凭原发证机关的证明,可继续从事导游活动。

第三章 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或以其他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
  第二十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必须佩戴导游证,10人以上团队需打接待旅行社社旗。
  第二十一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着装整洁,礼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
  第二十二条 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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