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

  (三)高级、特级导游人员等级需参加由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考核或评审,等级证书按规定由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发。
  参加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导游评比或竞赛获得最佳称号的导游人员,报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可晋升高一级导游资质等级。
  旅行社应当按照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聘用一定比例的高等级导游人员为专职导游。
  第十二条 中级以上资质等级的导游人员可参加由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出境领队资格证”考试。成绩合格者,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核发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出境游领队证》,证书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三条 导游证是证明持证人已经依法进行导游注册并能够从事导游活动的法定证件。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要求从事导游工作的,应当取得导游证。
  导游证由市和经批准的区县(自治县、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
  在重庆市外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的,如需在重庆市申请办理导游证,应当参加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相关地方部分知识的考核,且成绩合格。
  第十四条 导游证的申请,应当通过已聘用的旅行社、已签约的社会导游管理服务机构办理。
  申请办理导游证应当交验以下资料:
  (一)《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两份;
  (二)旅行社、社会导游管理服务机构聘用(签约)的劳动合同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三)《导游人员资格证》或《导游人员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四)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五)区县(自治县、市)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六)近期免冠2寸彩色正面照片3张;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办证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审核并颁发导游证;对不予批准的,也应当在上述工作日内书面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导游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