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导游人员执业条件
第六条 从事导游工作,必须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
导游人员资格证根据报考语种不同,分为普通话导游资格证和语种(外语)导游资格证。
导游人员凭导游人员资格证方能办理导游证。
第七条 本市实行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考试工作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并组织实施。
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每年举行1至2次,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至少提前60天将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时间及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有良好的社会道德;
(二)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
(三)身体健康;
(四)熟悉旅游业务知识,具备胜任导游工作的语言表达能力;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事导游工作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分笔试和面试两部分:
(一)笔试内容为导游综合知识,主要包括导游职业道德和时事政治、旅游法规常识、导游基础知识和导游业务等。报考语种(外语)导游资格的考生,还需加试所报语种的笔试;
(二)面试内容为导游服务能力,主要包括导游普通话表达能力、导游讲解能力、导游规范服务能力、导游疑难问题处理及应变能力等。报考语种(外语)导游资格的考生须用所报语种应试。
已经取得普通话导游资格证的导游人员,报考语种(外语)导游资格,须加试所报考语种的笔试和面试。
第十条 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考试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
导游人员资格证按规定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全国范围内有效。
导游人员资格证应妥善保管。如遗失,需在规定报刊上刊登遗失作废申明,并持刊登的遗失作废申明申请补发。导游人员资格证破损的,凭原件换发。
第十一条 导游人员资质分初、中、高、特级:
(一)初级导游人员等级在第一次办理导游证时,自动获得;
(二)中级导游人员等级需参加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考核或评审,等级证书按规定由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