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144号)
《重庆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2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1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王鸿举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重庆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
(2002年12月18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1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2年12月29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导游活动,提高导游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
重庆市旅游管理条例》,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含导游IC卡),接受旅行社聘用,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导游人员分为旅行社专职导游和社会导游。旅行社专职导游是指为1家旅行社聘用,签订劳动合同,旅行社依法为其办理失业、医疗和养老等社会保险,并承担管理和质量责任的导游人员;社会导游是指与1家社会导游管理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接受社会导游管理服务机构委派,临时为旅行社聘用,社会导游管理服务机构依法为其办理相关社会保险,并承担管理和质量责任的导游人员。
第四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导游人员管理工作。
第五条 旅游者对导游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的旅游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设立投诉电话和举报信箱,并在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该投诉进行处理并书面答复投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