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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2002)

  预征对象的选定应坚持全面衡量、合理负担、集体研究、择优选定的原则,实行村(居)委会和乡(镇、街道)、区县(自治县、市)兵役机关三级把关责任制:
  (一)村(居)委会应当按照规定的数额和时间,向乡(镇、街道)推荐预征对象;
  (二)乡(镇、街道)应当对村(居)委会推荐的预征对象进行审查,按规定的数额和时间向区县(自治县、市)兵役机关推荐预征对象;
  (三)区县(自治县、市)兵役机关对乡(镇、街道)推荐的预征对象,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确定本区县(自治县、市)当年的预征对象。
  乡(镇、街道)应将本地区经区县(自治县、市)兵役机关确定的预征对象名单张榜公布,并书面通知预征对象本人及所在单位。
  当年选定的预征对象,在征集期间未经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不得出境。
  第十四条 各级兵役机关应建立预征对象管理考查制度,及时掌握预征对象的有关情况。
  对预征对象的管理考查,由区县(自治县、市)兵役机关和乡(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民兵干部负责,当地公安、卫生、教育、劳动、工商等部门应予以配合。
  对预征对象管理考查的重点,是了解掌握其现实表现、身体状况、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及其变动情况。
  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应定期对预征对象进行家访,向有关部门和群众调查了解预征对象的情况。乡(镇、街道)人民武装部应当每两个月、区县(自治县、市)兵役机关应当每季度分析研究预征对象的情况。对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预征对象条件的,应按程序及时进行更换。
  乡(镇、街道)人民武装部应与预征对象及其家庭建立双向联系制度。预征对象离开常住户口所在的区县(自治县、市)1个月以上的,应当向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民武装部报告去向,确定联系方式和方法,并按照乡(镇、街道)人民武装部的通知及时返回应征。预征对象所在的村(居)委会、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督促其按时应征。
  区县(自治县、市)兵役机关应对兵役登记及预征对象的数据资料进行汇总统计,并按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作为下达年度征兵任务和征兵审查的依据。
  第十五条 确定上站体检人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征兵开始前,区县(自治县、市)兵役机关应按不低于本年度征兵任务3倍的比例确定本地区的上站体检人员总数;
  (二)乡(镇、街道)人民武装部应根据上级确定的数额,在预征对象中择优推荐本地区的上站体检人员;
  (三)区县(自治县、市)兵役机关应对乡(镇、街道)人民武装部推荐的上站体检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按程序及时更换。

第三章 组织计划

  第十六条 征兵的组织计划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具体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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