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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2002)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145号)


  《重庆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已经2002年12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1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代市长 王鸿举
                      重庆警备区司令员 林尊龙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重庆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
  (2002年12月18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1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2年12月29日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警备区令第145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征兵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保障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保证新兵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兵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征兵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法服兵役是公民的光荣义务。
  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及其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和人民政府的优待。
  第四条 本市的征兵工作在市人民政府和重庆警备区的领导下,由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组织实施。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兵役机关和公安、卫生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成立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本地区的征兵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应当根据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的部署,办理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征兵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征兵工作规定,公开征集条件和程序,设立举报信箱和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各地区和各单位应当向广大青年进行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和依法服兵役的教育,认真做好应征公民的思想政治工作,鼓励他们为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积极应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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