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基础设施项目收费权和收益权质押办法

  第六条 收费权或收益权质押合同签订后,由出质人向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质押登记,并向市财政主管部门备案。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符合条件的由登记部门出具登记文件,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但应书面说明理由告之出质人。收费权或收益权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国家对收费权或收益权质押合同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出质人、质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向质押登记部门查询质押登记情况。
  第八条 债务人不履行收费权或收益权质押合同义务时,质权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收费权或收益权,并实现质权。
  第九条 出质人转让收费权或收益权质押所依附的经营权,应经质权人同意,报授权机关批准后,重新与质权人签订收费权或收益权质押合同,并向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 出质人或债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书面通知质权人:
  (一)涉及相关诉讼或仲裁;
  (二)出质所依附财产的所有权发生争议;
  (三)项目停建、缓建,企业歇业、解散或被停业整顿、被撤销;
  (四)法定代表人、企业住所、联络方式等发生变更。
  第十一条 债务人按照收费权或收益权质押合同约定偿还质权人全部债务后,由出质人到质押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出质人因欺骗登记机关进行虚假登记,致使对方或他人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并由登记机关提请市政府撤销其获得的收费权或收益权。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登记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出质人或登记工作人员在登记工作中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市政府确定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的重大建设项目,需通过质押方式贷款的,应经市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计划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