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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基础设施项目收费权和收益权质押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146号)


  《重庆市基础设施项目收费权和收益权质押办法》已经2003年2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3月15日起施行。

                         市长 王鸿举
                        二00三年二月十一日

         重庆市基础设施项目收费权和收益权质押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基础设施项目收费权和收益权的质押行为,维护质押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建设或经营基础设施项目,以取得的收费权或收益权进行质押贷款的,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基础设施项目,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供水排水、供气供电、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农林水利、文教体育、广播电视、道路桥梁、隧道码头、公共交通、地铁轻轨等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收费权或收益权,是指建设或经营基础设施项目法人,经市人民政府授予批准,以建设或经营基础设施项目而取得的,与他人不存在争议的收费权和收益权。
  收费权或收益权质押,是指以前款规定的收费权或收益权作担保,向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建设或经营基础设施项目的一种担保方式。
  债务人,是指以负债方式向金融机构贷款建设或经营基础设施项目的法人。
  出质人,是指以其取得的收费权或收益权作质押,为自己或他人提供担保,贷款用于建设或经营基础设施项目的法人。
  质权人,是指为建设或经营基础设施项目提供收费权或收益权质押贷款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 出质人与质权人应以书面形式订立收费权或收益权质押合同,合同内容除法律规定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费权或收益权的质押价值及确定办法;
  (二)收费权或收益权质押担保的范围;
  (三)收费权或收益权质押的实现方式;
  (四)收费权或收益权质押资金账户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 收费权或收益权的质押价值由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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