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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塔里木河流域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用地若干规定的通知

  (二)新建水工程占用1994年4月4日《塔里木河流域水政水资源管理暂行规定(试行)》下发前开垦形成的耕地以及1994年4月4日以后三证(土地开发许可证、验收合格证、土地使用证)齐全的耕地按平均年产值900元/亩,土地补偿费6倍、安置补助费4倍予以补偿;1994年4月4日之后“三证”不全的补偿开发成本300元/亩;1994年4月4日之后违法开垦的耕地(无证)不予补偿。
  三、园地补偿
  (一)园地平均年产值按1200元/亩,土地补偿费按6倍、安置补助费按4倍计算。
  (二)果木补偿标准:胸径15—30cm的,每棵60元;5—15cm的,每棵40元;5cm以下的,每棵20元。
  四、林地补偿
  (一)人工林地
  土地平均年产值参照三等耕地标准480元/亩执行,土地补偿费按6倍、安置补助费按4倍计算。
  林木补偿标准:胸径15—30cm的,每棵25元;5—15cm的,每棵15元;5cm以下的,每棵10元。
  (二)天然林地
  新建水工程压占天然林地,一律不进行土地补偿 (含安置补助费),只对实际砍伐和损坏的林木进行补偿。
  胡杨及其他天然林木补偿标准:胸径30cm以上的,每棵45元;15—30cm的,每棵25元;5—15cm的,每棵15元;5cm以下的,每棵10元。
  灌木林补偿标准:郁闭度在20—40%的,300元/亩;40—60%的,500元/亩;60%以上的,600元/亩。
  (三)塔河治理工程是生态保护工程,可免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五、草地补偿
  对已确定使用权的草地,按新建水工程实际压占面积计算补偿。新建水工程压占国有草地,不进行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按自治区规定的草地等级基数低限标准4倍计算。
  凡未发放草原使用证的国有草地,一律不予补偿。
  六、未利用地
  塔里木河综合治理工程建设占用未利用地,一律不予补偿。
  七、地面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
  (一)1994年4月4日之前,农牧民或职工(指具有当地户口的常住人口或者有土地房产权属证书)拆迁补偿,按下列标准支付:
  1、主房:砖混结构380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290元/平方米;
       土木结构150元/平方米。
  2、杂房:土木房80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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