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新建水工程占用1994年4月4日《塔里木河流域水政水资源管理暂行规定(试行)》下发前开垦形成的耕地以及1994年4月4日以后三证(土地开发许可证、验收合格证、土地使用证)齐全的耕地按平均年产值900元/亩,土地补偿费6倍、安置补助费4倍予以补偿;1994年4月4日之后“三证”不全的补偿开发成本300元/亩;1994年4月4日之后违法开垦的耕地(无证)不予补偿。
三、园地补偿
(一)园地平均年产值按1200元/亩,土地补偿费按6倍、安置补助费按4倍计算。
(二)果木补偿标准:胸径15—30cm的,每棵60元;5—15cm的,每棵40元;5cm以下的,每棵20元。
四、林地补偿
(一)人工林地
土地平均年产值参照三等耕地标准480元/亩执行,土地补偿费按6倍、安置补助费按4倍计算。
林木补偿标准:胸径15—30cm的,每棵25元;5—15cm的,每棵15元;5cm以下的,每棵10元。
(二)天然林地
新建水工程压占天然林地,一律不进行土地补偿 (含安置补助费),只对实际砍伐和损坏的林木进行补偿。
胡杨及其他天然林木补偿标准:胸径30cm以上的,每棵45元;15—30cm的,每棵25元;5—15cm的,每棵15元;5cm以下的,每棵10元。
灌木林补偿标准:郁闭度在20—40%的,300元/亩;40—60%的,500元/亩;60%以上的,600元/亩。
(三)塔河治理工程是生态保护工程,可免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五、草地补偿
对已确定使用权的草地,按新建水工程实际压占面积计算补偿。新建水工程压占国有草地,不进行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按自治区规定的草地等级基数低限标准4倍计算。
凡未发放草原使用证的国有草地,一律不予补偿。
六、未利用地
塔里木河综合治理工程建设占用未利用地,一律不予补偿。
七、地面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
(一)1994年4月4日之前,农牧民或职工(指具有当地户口的常住人口或者有土地房产权属证书)拆迁补偿,按下列标准支付:
1、主房:砖混结构380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290元/平方米;
土木结构150元/平方米。
2、杂房:土木房80元/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