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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塔里木河流域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用地若干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
 塔里木河流域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用地若干规定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2]142号)


巴州、克州人民政府,和田、喀什、阿克苏地区行署,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农二师、农三师、农十四师:
  为进一步规范塔里木河流域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用地问题,以确保该项目按期顺利实施,现将《新疆塔里木河流域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用地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一月四日

       新疆塔里木河流域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用地若干规定

  塔里木河流域综合治理是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点工程之一。为确保此项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塔里木河流域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用地作如下规定:
  一、塔里木河流域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的征拨土地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自治区计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二、耕地补偿
  (一)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条“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规定,塔里木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基本农田按规定调整为一般农田。调整基本农田的县(市)人民政府和兵团单位应补划相等数量的基本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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