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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商品索证索票制度》、《市场巡查监管效能制》、《市场巡查回访复查制》的通知

  1、索证索票的种类:(1)税务部门监制的正式发票;(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印发的《青海省商品销售专用凭证》;(3)卫生防疫、质量技术监督、海关等部汀监制、印发的有关凭证。
  2、《青海省商品销售专用凭证》的印制和领取
  《青海省商品销售专用凭证》由各州(地、市)局根据本制度附件的样式自行印制。由市场主办单位到区县分局领取并登记备案。市场经营者必须到市场主办单位领取。
  3、有关凭证的使用
  生产企业销售商品必须出具销售发票、产品合格证、产品出库单等相关凭证。批发商从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必须索要销售发票和产品合格证,出售商品时必须开具销售发票,不能开具发票或出具发票有困难时,可开具《青海省商品销售专用凭证》,并作登记销售台帐备查。零售商购进货物必须自建购货台帐,并填写《经销单位购销商品台帐》,将发票(复印)或《青海省商品销售专用凭证》粘贴于背面,并登记录入销售台帐备查,出售商品时必须出具《销售信誉单(卡)》。
  对容易识别的商品,如:蔬菜、活禽、水产品等暂不实行商品索证索票制度。
  四、索证索票制度的监督检查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索证索票制度的实施,并作为市场巡查的重要内容。对不按规定进行索证索票的市场,要追究市场服务管理机构的责任。市场的服务管理机构要建立经营者监督管理档案,并负责市场内索证索票制度的日常检查。
  五、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实行。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件1:       青海省商品销售专用凭证



  市场名称:                 编号:

┌──────┬─────┬──────┬──────┬─────┬────┐
│ 售货单位 │     │  摊位号  │      │ 售货日期│    │
├──────┼──┬──┼──────┼──────┼─────┴────┤
│ 商品名称 │单价│数量│  金额   │ 生产日期 │   保质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大写金额 │ 万 千 百 拾 元 角 分                │
├──────┴──────────────────────────────┤
│说明:本凭证为市场销售证明,不作为报销凭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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