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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商品索证索票制度》、《市场巡查监管效能制》、《市场巡查回访复查制》的通知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商品索证索票制度》、
 《市场巡查监管效能制》、《市场巡查回访复查制》的通知
 (青工商市[2002]89号)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深入推进“五项制度”改革,强化市场巡查制,着力于制度建设,标本兼治,建立集贸市场长效监管机制,提高市场监管效能,使市场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现将《青海省商品索证索票制度》、《市场巡查监管效能制》、《市场巡查回访复查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青海省商品索证索票制度

  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规范生产者、交易者行为,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索证索票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了检查市场商品的进货渠道而建立的由市场主办单位向商品经销者索要商品供货证明的管理制度。
  二、索证索票制度的适用范围:在市场内销售的关系各族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各类商品。
  三、实行索证索票制度的内容:
  对于有专门规定的,按照专门规定实行索证索票制度,对于没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施行。
  (一)有专门规定的:
  1、在市场经营中签订合同的商品,如:家具、家庭装修,按照验证盖章、签订家具、家庭装修的书面合同等方式施行商品的索证索票制度,家具、家庭装修的进货与销售应采用记载台帐和备案的方法,经营者必须提供能反映商品进货渠道的产品合格证、厂家资质证明等相关材料,进货或销货要有台帐记载。市场主办单位要对进场经营商户和进场出售商品的厂家进行考察,并将基本情况备案;
  2、有专门管理规定的商品,如粮食、鲜肉,按照建立粮食台帐、鲜肉复检的有关规定实行商品索证索票制度。
  (二)对无专门规定的按照以下办法实行索证索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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