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公布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
(青计价格[2002]939号)
各州、地、市计委,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
价格法》、《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和《青海省定价目录》的规定,我们制定了《青海省计委价格听证目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列入省计委价格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在制定和调整价格时,由省计委主持听证;国家计委委托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的,也由省计委主持听证。
二、对在《青海省计委定价目录》中授权州、地、市、县(市)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列入省计委价格听证目录的,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听证,听证前要征得省计委同意,省计委派员参加会议,给予必要的指导和监督;对由省计委制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各州、地、市、县(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体价格的商品和服务,已由省计委主持对定价原则、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进行听证的,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再进行听证。对其中有若干调价方案由地方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的项目,如地方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再进行听证的,要报告省计委批准后实施。
三、各州、地、市、县(市)不再制定价格听证目录。各地主持听证的结果报省计委备案。
四、价格听证目录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和市场变化进行调整。对于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中未列入听证目录的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商品和服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或调整价格时,如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以按照定价目录规定的权限组织听证。
五、随文转发《
国家计委关于公布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计价格[2001]2086号)。
六、《青海省计委价格听证目录》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行。
附件:1、青海省计委价格听证目录
2、
国家计委关于公布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