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7号)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03年1月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1月9日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2003年1月9日天津市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建设和持续高速发展,充分发挥开发区在本市的示范带动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开发区是以利用外资、发展工业、出口创汇为主和致力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经济区域,是本市改革开放、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试验区。
第三条 开发区应当成为设施完善、功能齐全、技术先进、环境优越、产业结构合理、生产力高度发达、经济和社会全面进步的现代化国际港口大都市的标志性区域。
第四条 开发区应当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积极推进与其相适应的管理体制的改革创新。
第五条 开发区应当为单位和个人创造良好的投资、研究开发和创业条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行为规范
第六条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是天津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区实行统一管理。
第七条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管理、服务和促进发展相统一的原则,实施开发区内的行政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开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建立和完善开发区预算、决算制度,并依法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