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对被劳动教养的工作人员,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适当处理。即:劳教期间悔改好的期满后回原单位分配适当工作,个别不适宜继续当干部的,可分配作其他工作;少数在劳教期间表现不好,甚至继续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期满不予收回,办理开除公职手续。个别错误严重、情节恶劣不适宜继续在国家机关工作的,也可在送劳动教养前,办理开除公职手续。
四、依据的有关法规、文件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
《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
《中纪委、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将犯有错误的党员干部案件结案主要材料抄送组织人事部门的通知》(中纪发[1989]10号)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对北京市纪委等关于在党的机关工作的党员干部、非党干部和其他机关中没有担任行政职务的党务干部受到撤销职务以上处分的是否降低工资问题的答复》(中纪办[1988]92号)
《关于受党政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监察部对贵州省监察厅<关于监察机关在执行行政纪律处分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监法复字[1990]13号)
《劳动人事部干部局关于奖惩问题的复函》(劳人干函[1983]101号)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级奖惩暂行规定》(劳人干[1987]62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
人事部关于加强行政惩戒工作管理的通知》(人核发[199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