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受开除公职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七)行政处分的决定和执行
1、行政处分由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按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决定。
2、行政处分决定书应送达被处分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行政处分决定及错误事实调查报告、本人检讨、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等材料还应抄送有关组织或人事部门并归入本人档案。
3、被处分人实施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予以没收、追缴、退赔,非经济利益应予以取消或纠正。
4、受警告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可以进行年度考核,但在受处分的当年,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可以进行年度考核,但在受处分期间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情况对待。
5、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6、因受党内或行政处分考核不确定等次的人员,考核年限重新计算。虽已达到规定的考核年限,但年度考核有一年或一年以上不称职的人员,不得晋升级别工资。其考核年限从最后一个不称职年份的下一年度起重新计算,符合规定条件后才能晋升。
7、国家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提前解除行政处分的时间,不得少于规定的行政处分期限的一半。
8、处分期满解除处分后,按有关规定重新计算考核年度。
9、上述行政处分的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及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
三、涉及纪检监察建议、司法、行政处罚有关事项
(一)纪检机关对党组织提出建议时,应制作《纪律检查建议书》送达有关党组织。对纪检机关的建议,有关党组织如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并应将办理结果及时报告或告知提出建议的纪检机关。
(二)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三)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经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徒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其职务均自然撤销。
(四)被判处有期徒刑的,除缓刑的外,一律予以开除公职;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其职务自然撤销;对在缓刑期间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公职;被判处拘役的,其职务自然撤销;拘役(含拘役缓刑)期满后,除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收回的外,予以开除公职;被单独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以及被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公职处分。
(五)“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在缓刑期间不必再给予行政处分;对在缓刑期间表现好或者没有继续犯错误的,一般不予开除公职,对于在缓刑期间表现不好或重犯错误的,在缓刑期满后,可以办理开除公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