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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青海省纪委、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青海省人事厅、青海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4、建立和完善有关处分决定执行的制度措施。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之间要建立和执行对受处分人的职务、工资变动、年度考核等配套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审查的制度,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及时沟通和反馈处分决定执行的情况。
  5、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了解掌握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对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和协调。发现处分决定不落实或执行不到位的,要及时纠正。对执纪工作中失职渎职的单位负责人要追究领导责任,对拒不执行处分决定或拒绝纠正存在问题的,以及执行处分决定阳奉阴违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对违规提拔受处分人员的,要按照《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等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6、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干部要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进一步熟悉掌握处分决定执行方面的有关政策法规,正确执纪,确保处分决定的执行不出现偏差。
  7、为便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在执纪工作中更好地掌握有关的政策和规定,特将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有关执行标准附录于后,以便依照执行。
  附件: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执行标准

                    中国共产党青海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
                    青海省人事厅
                    青海省监察厅
                    2002年7月2日

附件:      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执行标准

  一、党纪处分决定的执行标准
  (一)党内警告处分
  1、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的党员,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2、受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2、受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有关的错误而受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它错误而受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三)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撤销受处分党员的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担任的党组织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职务,在受处分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原任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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