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通知
(青政办[2002]15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
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2002年9月20日青海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就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制定实施
《条例》的重要意义
《
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务院《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在原《
青海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基础上制定的。
《条例》充分体现了我省地方特色,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是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一部重要的地方性法规。对于依法综合治理人口问题,全面提高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准确把握
《条例》的重要内容,明确立法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明确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把依法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同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约束政府行政行为同规范公民生育行为有机统一起来,进一步强化人民群众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主人地位,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更加符合各族群众的根本利益,更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充分调动各族群众参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热情和积极性,为促进民族繁荣与进步,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稳定、健康、持续发展提供可靠的保障。
二、准确把握
《条例》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