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
在全省范围内实施青海省老年人优待证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02]11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实施<青海省老年人优待证>的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实施《青海省老年人优待证》的办法
(省老龄工作委员会 二00二年七月)
根据《
青海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对高龄老年人颁发《青海省老年人优待证》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青海省老年人优待证》由省老龄工作委员会统一制发,县级以上老龄工作委员会审核颁发。凡常住户口在青海的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均可持有效证件在户口所在地的县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办理《青海省老年人优待证》。
二、持《青海省老年人优待证》,可享受以下优待:
1、免费进入各类公园、旅游景点、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和各类老年活动场所。
2、减、免定点医疗单位普通挂号费,在各类医疗机构优先就诊,需要住院治疗的,优先安排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