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
关于青海省“十五”期间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2]105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计委、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残联关于《青海省“十五”期间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七月十六日
青海省“十五”期间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人事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残联 二00二年七月)
为促进我省特殊教育的进一步发展,按照《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2号)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及第三次全国特殊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残疾人教育条例》,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努力实现残疾儿童少年与普通儿童少年同步实施义务教育,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少年的学前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逐步发展中等教育。
二、目标任务
(一)已实现“两基”的地区,适龄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以下简称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要逐步接近或达到当地规定的义务教育水平,在此基础上努力发展高质量、高水平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提高特殊教育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