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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分离省属国有企业自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分离的方式
  分离企业自办医疗机构工作,要结合我省医疗卫生改革实际,采取企业自愿与协商一致的原则,根据企业及所属医疗机构的不同情况,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分离。
  (一)企业认为可以停办的自办医疗机构,其人员、设备等,由企业自行安置和处理。
  (二)需要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自办医疗机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将资产、人员移交地方卫生部门,纳入当地医疗卫生服务网络。
  (三)鼓励地方国有医疗机构采取兼并、收购、联合等多种方式对企业自办医疗机构进行重组,在接收并妥善安置企业医疗机构职工的前提下,资产可以无偿划转。
  (四)企业应积极鼓励自办医疗机构的职工出资购买其净资产,组建股份制医院;支持民营企业收购国有企业医疗机构全部资产。
  1、以各种形式改制,并与企业完全分离的企业自办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自与企业签订分离协议之日起,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享受3年“非盈利性医疗机构”的有关政策。
  2、进行改制的企业自办医疗机构,对医疗机构国有身份职工可以以资产置换的方式进行一次性安置,解除其国有职工身份以及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一次性安置费的标准,按照所在地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对职工用安置费置换的资产,可以作为个人股份进入改制后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资产置换不足以安置其职工的,由企业另外划拨资产或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资产进行置换后的多余部分,医疗机构职工可依据相关政策进行认购。职工一时难以认购的资产,企业可将其以租赁的形式由医疗机构职工经营。
  (五)同一个地区多个企业都有自办医疗机构的,可根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由当地卫生部门牵头,实行合并或联合办医,纳入当地医疗卫生服务网络。
  四、经费来源
  企业医疗机构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后,自移交之日起,其经费来源如下:
  (一)凡支出大于收入的企业自办医疗机构,以移交前三年企业对其的差额补助平均数为基数,由原企业继续负担三年,三年后企业不再负担,逐步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
  (二)收支平衡或有结余的企业自办医疗机构,企业不再承担移交后的三年经费差额补助,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
  (三)破产企业和特困企业移交的自办医疗机构,其支出大于收入的,前三年由省财政比照当地国有医疗机构正常开支水平,确定定额标准,给予差额补助,三年后逐步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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