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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分离省属国有企业自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
 分离省属国有企业自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2]104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分离省属国有企业自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七月十六日

         关于分离省属国有企业自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
            (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
               二00二年七月十五日)

  为减轻企业负担,加快我省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步伐,根据国家经贸委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和省经贸委等五部门印发的《关于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有关问题的意见》,现就分离我省省属国有企业自办医疗机构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分离的基本原则
  (一)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减轻企业负担。
  (二)企业自愿,自主选择分离的方式。
  (三)明晰产权,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害。
  (四)符合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方向和当地区域卫生规划要求。
  (五)结合全省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按照“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原则进行分离。
  (六)人员随资产走,妥善安置职工,维护社会稳定。
  二、分离的范围
  分离全省省属国有工业企业自办医疗机构,必须符合当前国家有关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方向,其重新设置必须充分考虑当地的区域卫生规划要求,而且对医疗机构内部功能科室的设置、医疗设备装备和医护人员岗位设置以及技术人员素质等,都有较高的要求。因此,分离企业自办医疗机构工作任务重、难度大,需采取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办法,力争在年内完成青海民和镁厂医院等16户企业医院(名单附后)的分离工作。省属国有农牧企业自办的医疗机构,因暂不具备分离条件,故不纳入此次分离范围。其他工业企业自办的医疗室、卫生所因其规模小,亦不列入此次分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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