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
分离省属国有企业自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2]104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分离省属国有企业自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七月十六日
关于分离省属国有企业自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
(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
二00二年七月十五日)
为减轻企业负担,加快我省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步伐,根据国家经贸委等六部委《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和省经贸委等五部门印发的《关于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有关问题的意见》,现就分离我省省属国有企业自办医疗机构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分离的基本原则
(一)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减轻企业负担。
(二)企业自愿,自主选择分离的方式。
(三)明晰产权,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害。
(四)符合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方向和当地区域卫生规划要求。
(五)结合全省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按照“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原则进行分离。
(六)人员随资产走,妥善安置职工,维护社会稳定。
二、分离的范围
分离全省省属国有工业企业自办医疗机构,必须符合当前国家有关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方向,其重新设置必须充分考虑当地的区域卫生规划要求,而且对医疗机构内部功能科室的设置、医疗设备装备和医护人员岗位设置以及技术人员素质等,都有较高的要求。因此,分离企业自办医疗机构工作任务重、难度大,需采取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办法,力争在年内完成青海民和镁厂医院等16户企业医院(名单附后)的分离工作。省属国有农牧企业自办的医疗机构,因暂不具备分离条件,故不纳入此次分离范围。其他工业企业自办的医疗室、卫生所因其规模小,亦不列入此次分离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