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信守承诺,按合同要求及时、全面履行义务,无失职和欺诈行为;
(六)有较为完善的服务质量跟踪监督机制。律师事务所对律师业务活动和办案质量有明确、具体的要求,按规定及时向当事人发放《律师服务质量监督卡》,并对反馈的监督卡发放情况进行书面记录;对委托人反馈的意见认真登记,并及时予以答复;执业律师严格依法依章进行业务活动,工作程序符合行业规范要求。
(七)有较为完善的律师执业责任保障机制。律师事务所注册资金足额到位,管理严格。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都按照要求参加了律师执业专项保险;
(八)有较为完善的投诉调查处理机制。律师事务所明确专人负责投诉的处理,对投诉案件有完整、详实的登记,律师事务所接到投诉后在30日内能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并报告主管机关;
(九)律师事务所及时足额缴纳事务所及律师个人应该交纳的税收,没有偷、逃税行为;
(十)律师事务所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或根据国家规定,向有关国家机关提交的有关本所工作的各类材料客观、准确,没有弄虚作假的行为;
(十一)按照规定完成法律援助任务,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五条 诚信律师事务所的申报程序及审核方法:
(一)申报律师事务所根据本办法递交《诚信律师事务所申报表》,并对律师事务所的诚信情况进行总结;
(二)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和直属律师协会对申报诚信等级的律师事务所的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并共同提出初审意见后逐级报至省司法厅律师工作管理部门;
(三)省司法厅律师工作管理部门会同省律师协会依据本办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视情进行必要的考核。经审查和考核,对符合条件的,以省律师协会的名义授予律师事务所诚信等级,并予公告。
第六条 诚信律师事务所审核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每年年检注册时由注册机关对已评为诚信的律师事务所的诚信情况进行复查,凡发现不符合诚信律师事务所条件的,由省律师协会公告取消其诚信等级。对连续两年复查仍符合诚信律师事务所条件的,在原诚信等级基础上增加一个☆。
对诚信情况特别优秀的律师事务所,经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推荐,可予以个别考核并确定适宜的诚信等级。
第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将律师事务所的诚信情况作为各类评优奖励的基本条件。
对获得诚信☆☆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年检注册机关可依据其申报材料,直接办理年检、注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