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律师事务所
诚信等级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司通[2002]114号 2002年10月22日)
各市司法局:
为促进我省广大执业律师牢固树立诚实为本、操守为重的观念,进一步提高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的法律服务质量和社会信誉度,现将《江苏省律师事务所诚信等级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各律师事务所和广大执业律师学习,并进行对照检查,将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和诚信制度建设贯穿于整个律师业务活动之中,努力塑造我省律师良好的诚信形象。
江苏省律师事务所诚信等级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律师事务所及执业律师的诚信建设,进一步提高执业律师的法律服务质量和社会信誉度,促进我省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关于加强建立律师诚信制度的通知》等规定精神,制定江苏省律师事务所诚信等级考核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依照《
律师法》在江苏境内设立一年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均应参加律师事务所诚信等级考核。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诚信等级分为诚信及诚信☆、诚信☆☆、诚信☆☆☆、诚信☆☆☆☆、诚信☆☆☆☆☆律师事务所等六个等级,最高等级为诚信☆☆☆☆☆。
第四条 诚信律师事务所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照《
律师法》、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有关律师管理规定和律师事务所章程,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并严格遵守,律师管理工作和业务活动规范有序;
(二)律师事务所和其执业律师没有严重损坏律师形象、败坏律师声誉的行为;
(三)公示制度完善。按照律师工作管理规定,公示内容完整、准确,形式规范、美观。公示内容有变化时,能够及时予以变更;
(四)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收费管理办法和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和金额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