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享受相应行政级别的公费医疗待遇;
(4)交通、资料费补贴按《广州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外派监事和董事交通、资料费补贴试行办法》(穗财企一[2002]134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5)其各种社会保险费用(除个人支付部分外)由市财政解决,并通过原单位缴交。
(三)专职监事任职期间的待遇。
1.从行政、事业单位选任的专职监事在任职期间的待遇。
(1)级别、待遇和编制。任职期间享受派驻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中层管理人员待遇,原副处级(含副处级) 以下干部,在原行政级别的基础上按高一个档次使用,其编制以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名义在市编办单列,不占派出单位的编制和职数,其在原单位的行政关系予以保留;
(2)工资、补贴、奖金由市人事局会同市财政局、归口委(局)按任专职监事时的相应级别的标准予以核定;
(3)交通、资料费补贴按《广州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外派监事和董事交通、资料费补贴试行办法》(穗财企[2002]134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2.公开招聘的专职监事任职期间的待遇。
公开招聘的专职监事,不考虑级别和编制,按市场化方式聘请,明确双方的责任。其人事档案挂靠南方人才市场,年薪总额暂定为100,000元,由月薪5,000元和年度考核奖励构成(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任职期满后的安排
(一)监事会主席任职期满后的安排。
1.从行政、事业单位选任的监事会主席任职期满后的安排。
从行政、事业单位选任的监事会主席任职期满后,不再担任监事会主席的,不再享受与监事会主席相应的待遇。根据其任职情况,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之一进行安排:
(1)改任其他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的监事会主席;
(2)可受聘到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任职;
(3)回原行政、事业单位的,纳入原单位编制,并由原单位重新安排工作;
(4)如到退休年龄,回原单位按在监事会任职期间享受的相应级别办理退休手续。
2.从企业选任的监事会主席任职期满后的安排。
从企业选任的监事会主席任职期满后,不再担任监事会主席的,不再享受与监事会主席相应的待遇。根据其任职情况,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之一进行安排:
(1)改任其他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的监事会主席;
(2)可受聘到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任职;
(3)回原单位的,由原单位安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