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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监事会主席、监事待遇和费用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3)享受相应行政级别的公费医疗待遇;
  (4)交通、资料费补贴按《广州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外派监事和董事交通、资料费补贴试行办法》(穗财企一[2002]134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5)其各种社会保险费用(除个人支付部分外)由市财政解决,并通过原单位缴交。
  (三)专职监事任职期间的待遇。
  1.从行政、事业单位选任的专职监事在任职期间的待遇。
  (1)级别、待遇和编制。任职期间享受派驻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中层管理人员待遇,原副处级(含副处级) 以下干部,在原行政级别的基础上按高一个档次使用,其编制以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名义在市编办单列,不占派出单位的编制和职数,其在原单位的行政关系予以保留;
  (2)工资、补贴、奖金由市人事局会同市财政局、归口委(局)按任专职监事时的相应级别的标准予以核定;
  (3)交通、资料费补贴按《广州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外派监事和董事交通、资料费补贴试行办法》(穗财企[2002]134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2.公开招聘的专职监事任职期间的待遇。
  公开招聘的专职监事,不考虑级别和编制,按市场化方式聘请,明确双方的责任。其人事档案挂靠南方人才市场,年薪总额暂定为100,000元,由月薪5,000元和年度考核奖励构成(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任职期满后的安排
  (一)监事会主席任职期满后的安排。
  1.从行政、事业单位选任的监事会主席任职期满后的安排。
  从行政、事业单位选任的监事会主席任职期满后,不再担任监事会主席的,不再享受与监事会主席相应的待遇。根据其任职情况,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之一进行安排:
  (1)改任其他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的监事会主席;
  (2)可受聘到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任职;
  (3)回原行政、事业单位的,纳入原单位编制,并由原单位重新安排工作;
  (4)如到退休年龄,回原单位按在监事会任职期间享受的相应级别办理退休手续。
  2.从企业选任的监事会主席任职期满后的安排。
  从企业选任的监事会主席任职期满后,不再担任监事会主席的,不再享受与监事会主席相应的待遇。根据其任职情况,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之一进行安排:
  (1)改任其他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的监事会主席;
  (2)可受聘到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任职;
  (3)回原单位的,由原单位安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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