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国有资产授权
经营机构监事会主席、监事待遇和费用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穗府办[2002]50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监事会主席、监事待遇和费用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与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联系。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关于广州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监事会
主席、监事待遇和费用问题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83号)和广州市制定的《广州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穗府办[2002]1号),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广州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任职期间的待遇
(一)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可参照国务院《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在1至3家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监事会任职。
(二)监事会主席任职期间的待遇。
1.从行政、事业单位选任的监事会主席任职期间的待遇。
(1)级别、待遇和编制。任职期间享受派驻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副职待遇,编制以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名义在市编办单列,不占派出单位的编制和职数,其在原单位的行政关系予以保留;
(2)工资、补贴和奖金由市人事局会同市财政局、归口委(局)参照相当副局级行政级别公务员的标准予以核定;
(3)享受相应行政级别的公费医疗待遇;
(4)交通、资料费补贴按《广州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外派监事和董事交通、资料费补贴试行办法》(穗财企一[2002]134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2.从企业选任的监事会主席任职期间的待遇。
(1)级别、待遇和编制。任职期间享受派驻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副职待遇,编制以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名义在市编办单列,不占派出单位的编制和职数,其在原单位的行政关系予以保留;
(2)工资、补贴和奖金由市人事局会同市财政局、归口委(局)参照相当于副局级行政级别公务员的标准予以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