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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监事会主席、监事待遇和费用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国有资产授权
 经营机构监事会主席、监事待遇和费用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穗府办[2002]50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监事会主席、监事待遇和费用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与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联系。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关于广州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监事会
         主席、监事待遇和费用问题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83号)和广州市制定的《广州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穗府办[2002]1号),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广州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任职期间的待遇
  (一)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可参照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在1至3家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监事会任职。
  (二)监事会主席任职期间的待遇。
  1.从行政、事业单位选任的监事会主席任职期间的待遇。
  (1)级别、待遇和编制。任职期间享受派驻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副职待遇,编制以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名义在市编办单列,不占派出单位的编制和职数,其在原单位的行政关系予以保留;
  (2)工资、补贴和奖金由市人事局会同市财政局、归口委(局)参照相当副局级行政级别公务员的标准予以核定;
  (3)享受相应行政级别的公费医疗待遇;
  (4)交通、资料费补贴按《广州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外派监事和董事交通、资料费补贴试行办法》(穗财企一[2002]134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2.从企业选任的监事会主席任职期间的待遇。
  (1)级别、待遇和编制。任职期间享受派驻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副职待遇,编制以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名义在市编办单列,不占派出单位的编制和职数,其在原单位的行政关系予以保留;
  (2)工资、补贴和奖金由市人事局会同市财政局、归口委(局)参照相当于副局级行政级别公务员的标准予以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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