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粮食
工作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穗府办[2002]48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州市粮食工作考评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广州市粮食工作考评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粮食工作各级政府负责制,确保全市粮食安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广东省粮食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2]59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全面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通知》(穗府[2002]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考评办法。
一、考评内容
(一)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实绩;
(二)粮食储备规模完成实绩;
(三)粮食风险基金规模到位实绩;
(四)粮食总量平衡完成情况(本地收购指导计划、省外采购和进口)。
由市计委(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在每年年初提出当年粮食工作考评指标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作为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下达各有关区、县级市执行。
二、考评对象
根据我市实际,实行分类考核。一类考核4项指标,具体对象为:番禺区、花都区人民政府,从化市、增城市人民政府;二类考核主要指标即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实绩,具体对象为:白云区、黄埔区、芳村区、海珠区人民政府,珠江管理区委员会。
三、考评标准
(一)达标标准。
1.全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实绩按不低于195万亩考核,各有关区、县级市按本级政府当年粮食工作负责制考评指标进行考核,且不得出现改作非农用地、改挖鱼塘或改种生产周期3年以上的经济作物的情况。
2.粮食储备规模完成实绩按粮食系统地方专项储备粮报表反映的库存实绩考评,鉴于正常轮换因素,以当年12个月报表反映的库存数平均计算,平均库存实绩必须达到市下达储备规模减去轮换数量计划和轮换进出库的时间间隔(限3个月内)后的平均库存数量:考评实绩=(市下达储备规模×12个月-轮换数量计划×实际轮换进出库月数)÷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