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由总值班室将有关情况向市政府和办公厅领导报告,并传达领导的指示。需有关区、县级市和职能部门、主管单位领导前来处理的,由总值班室通知、落实有关领导迅速赶到现场负责处理,将上访人带回原地或单位解决问题。
信访局负责通知有关区、县级市信访办和有关职能部门主管单位信访工作人员。
5.需要调派警力的,由总值班室向办公厅领导请示并通知市公安局。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迅速派出足够警力赶到现场维持秩序,落实处置措施,防止事态的扩大和蔓延,维护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和安全。
(1)静坐、示威、呼叫口号和散发传单或张挂横额标语的,应对其违规行为进行说服教育,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2)拦截公务车辆、堵塞交通、围堵机关的,应及时劝阻,并立即设置警戒线,实行临时交通管制;
(3)经说服教育后仍滞留不走的,应责令其在限定的时间内离开现场,必要时予以清场处理;
(4)冲击机关、制造动乱或流血事件的,要坚决制止,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预案二:对在接待场所非正常上访的处置。
1.由信访工作人员宣传《
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对信访人违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后改正的对其正常的上访诉求按职责范围予以受理。
2.批评教育后无效的,通知执勤办民警和保卫科协助维持接待场所秩序,同时报告总值班室,并视情况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由总值班室向市政府和办公厅领导报告,并传达领导指示。
3.经接待处理后仍不愿意离开的,通知信访人所在区、县级市或职能部门、主管单位派人前来做工作,将信访人带回原地或单位解决问题。
4.需要调派警力的,由总值班室向办公厅领导请示并通知市公安局。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迅速派出足够警力赶到现场维护秩序,落实处置措施。
5.对下列非正常上访行为,经信访工作人员教育无效的,根据《
信访条例》第
二十二条规定,由公安机关将其带离接待场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收容、遣送或者通知其所在地区、单位或者监护人员将其带回:
(1)不到指定的接待场所上访,影响机关工作秩序的;
(2)在接待场所挑拨、煽动其他正常信访人,扰乱正常信访秩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