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我市有关收容遣送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10月2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0月20日)废止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非正常上访处置预案的通知
(穗府办[2002]47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非正常上访处置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印发后,市政府办公厅2000年2月25日《印发群众非正常上访应急处置方案的通知》(穗府办[2000]5号)同时废止。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一月五日
非正常上访处置预案
为及时、妥善处置非正常上访事件,维护市政府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安全,根据《
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市政府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非正常上访的界定
非正常上访,是指发生在市政府机关(含机关门前及周边范围),违反《
信访条例》、《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
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有关规定,直接影响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上访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非正常上访事件:
(一)5人以上集体上访反映共同意见又不推选代表,不到指定的接待场所上访和非正常上班时间上访的。
(二)不遵守信访秩序,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的。
(三)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参与非正常上访活动,蓄意闹事、静坐、示威,呼叫、散发带有诬蔑性、攻击性口号和传单,或张挂横额标语的。
(四)拦截公务车辆、堵塞交通,围堵、冲击政府机关,制造动乱或流血事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