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9号)
《广州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已经第11届10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林树森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广州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充分发挥道路功能,保障交通畅通,维护市容环境,根据国务院《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
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因敷设、维修地下管线或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挖掘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公共广场、过街地下通道、内街以及桥梁、隧道等城市道路的,适用本办法。
东南西环、北环、华南快速干线等未移交市政管理部门的城市快速路的道路挖掘管理,适用《
广州市城市快速路路政管理条例》。
未移交市政管理部门管理的住宅小区道路和大型企业建设的道路的挖掘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市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和区市政管理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分工范围负责城市道路的挖掘管理。
公安、规划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市政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未经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挖掘城市道路。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减少对行人和交通的影响。
第五条 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线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1日前将下一年度的管线敷设计划报市市政管理部门,并同时抄送市规划管理部门。
市市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管线单位的管线敷设计划及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工作安排,制定挖掘城市道路年度工作计划,对全市挖掘城市道路计划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与管线敷设应当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并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管线的技术规范同步建设公共管线走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