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清债办关于
辽宁省省直企业清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2]84号)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清债办制订的《辽宁省省直企业清债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辽宁省省直企业清债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省政府有关做好省直企业清债工作的部署,切实解决省直企业应收款项和不良资产过大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国有资产损失,夯实国有资产,优化资产运营状况,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1.省政府建立省清债联席会议制度,成立省直清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省直企业清债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清债办)。
2.省清债办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对省直企业清债工作的组织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对清债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和考核。
3.省直企业清债工作分工。清债工作以企业为主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省直各有关部门配合。具体分工为:省国资委直管企业的清债工作,由省国资委负责;省直未脱钩企业的清债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涉及到法律咨询、诉讼、执行等疑难重大债权,由政法部门协助清债。
省直部门要在省清债办的协调部署下,统一思想,分工配合,通力协作,齐抓共管,共同做好清债工作。
二、清债的对象、范围和任务
清债对象:省直企业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清债范围:截止到2001年12月31日以前年度的应收款项和不良长期投资。
清债任务:2002年实现清债任务20亿元的总体目标。
三、清债的主要措施
1.清债单位或企业要做到人员到位、资金到位、资料详实。对应收款项和不良长期投资,要指派专人管理,逐项登记造册、录入微机,定期向省清债办汇报清债工作进展情况,需要法律部门支持和协助的债权,清债单位或企业要提供详实的情况说明及原始凭证,按照省清债办制定的表格及要求,详实准确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