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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第三十五条 市民政局设立城市低保处(科),其主要职责是:(1)制定本地区实施城市低保的细则、方案、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2)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并负责标准的调整工作;(3)与有关部门协调,制定与城市低保有关的优惠政策,并对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4)编制全市城市低保年度资金需求计划,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城市低保年终决算;(5)负责组织开展申请城市低保待遇人员的劳动能力状况鉴定工作;(6)指导县(市、区)城市低保工作,负责全市城市低保统计工作;(7)制定本地区城市低保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开展培训工作;(8)负责本地的低保信息网络的管理工作等。
  第三十六条 县民政局设立城市低保科(股),其主要职责是:(1)制定本地区实施城市低保的方案、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2)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负责标准的调整工作(区除外);(3)与有关部门协调,制定与城市低保有关的优惠政策,并对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4)编制本地区城市低保年度资金需求计划,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城市低保年终决算;(5)负责城市低保待遇的审核、审批工作,指导街道、社区的城市低保工作;(6)负责本地区有关城市低保举报事项的查处工作;(7)开展与城市低保有关的培训工作;(8)负责本地低保信息网络的管理工作等。
  第三十七条 街道设立社区服务中心,受街道办事处的委托,具体负责城市低保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待遇的初审工作;(2)负责本街道城市低保对象保障金的管理、发放工作;(3)负责本街道低保对象家庭收入的定期核查工作;(4)组织有劳动能力未就业的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5)管理低保对象档案。
  第三十八条 社区设立社区服务站,在社区居委会领导下负责社区的城市低保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受理居民申请,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情况进行核查,填报《城市低保待遇申请表》;组织居民代表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评估;(2)在指定地点公布保障对象、保障政策、保障标准,接受居民监督;(3)受管理审批机关委托,代发最低生活保障金;(4)负责社区内低保对象家庭收入的定期核查工作,并提出调整保障待遇意见;(5)组织社区内有劳动能力、未就业的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6)管理社区内低保对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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