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建立低保对象续保申请制度。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对象,每月在领取保障金的同时,必须通过社区居委会向审批管理机关申报家庭收入变化情况,并提出续保申请。
第二十八条 建立低保对象家庭收入定期核查制度和低保工作定期检查制度。社区居委会每2个月对辖区内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居民家庭收入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核查;街道办事处每季度重点对有劳动能力未就业人员家庭收入变化情况进行一次核查;县级民政部门每半年对城市低保对象整体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的重点是家庭收入变化情况、低保待遇的落实情况、保障金管理发放情况、规范化管理情况;市级民政部门在平时不定期检查的基础上,每年进行一次低保对象年检,必要时可与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联合开展检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 对符合就业条件、尚未就业的城市低保对象,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要配合劳动保障、工会等部门,积极介绍、安置其就业,尽快使其从根本上摆脱贫困。
第三十条 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要组织有劳动能力未就业的低保对象参加社区公益性劳动,对其进行就业培训,为其提供就业机会,同时为社区建设做贡献。
第三十一条 对取消城市低保待遇的,管理审批机关要书面通知本人,说明理由,并由街道办事处或委托社区居委会办理取消保障待遇手续,收回保障金领取证(或银行、邮局有关领取保障金证件)。
第三十二条 要改进管理手段,实行计算机管理。市、县(区、市)要建立低保信息网络中心,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建立网络终端,并实行联网。
第三十三条 保障对象在执行同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县(市、区)内迁移的,由民政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保障待遇迁移手续,变更管理关系,不再重新履行申请、审批等程序;在执行不同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县(市、区)内迁移或跨县(市、区)迁移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办理保障待遇迁移手续,保障对象凭迁出地证明到迁入地重新申请保障待遇,管理审批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审批程序。
第六章 城市低保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十四条 省民政厅设立城市低保处,其主要职责是:(1)起草全省城市低保工作地方性法规、政策,制定城市低保制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2)编制全省城市低保年度资金需求计划,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城市低保年终决算;(3)指导、监督、检查各地城市低保制度实施情况,总结先进经验,开展评比表彰活动;(4)制定全省城市低保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工作;(5)负责全省城市低保统计和低保信息网络的管理工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