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自谋职业收入按当地自谋职业行业收入评估标准计算。
第二十条 赡养费、抚(扶)养费,有协议、裁决或者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判决的数额计算。没有协议、裁决或者判决的,赡养费按照被赡养人子女家庭月人均收入减去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后剩余部分的50%,除以被赡养人数计算;抚(扶)养费按照给付方收入的25%计算,有多个被抚(扶)养人的,给付方的给付额最高不超过收入的50%。在赡养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视为该赡养人可以不向被赡养人提供赡养费。
第二十一条 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减去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就是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家庭的月人均救助额。家庭成员月人均差额救助额之和为居民家庭每月应领取的城市低保金总额。城市低保金主要以货币形式发放,必要时也可给予实物。
第四章 保障金的筹集和管理发放
第二十二条 城市低保所需资金由财政部门筹集,列入预算,建立专户,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的城市低保年度资金需求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预算,由财政部门按时拨付,保证及时足额发放。民政部门要按月向财政部门通报低保资金执行情况,并在年终编制决算,送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四条 保障金由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发放的,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资金需求计划按月拨付资金,由县级民政部门委托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发放,保障对象凭保障金领取证和居民身份证领取,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应做好保障金发放的登记备案工作。经银行、邮局发放的,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资金需求,按月向经办机构拨付资金,保障对象凭有关证件到指定银行或邮局领取,并在领取后5日内到社区居委会登记备案。无行动能力的保障对象的保障金,可由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采取协议委托、上门服务等办法发放。
第五章 保障对象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强化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对符合低保条件的要随时纳入保障范围,家庭收入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增发、减发、停发保障金。
第二十六条 建立低保对象备案制度。县级民政部门必须建立低保对象名册;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必须建立并保存低保对象档案,并指派专人负责管理。低保对象档案内容包括保障金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低保对象名册和保障金发放名册等。社区居委会还要建立低保对象续保申请登记表、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登记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