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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管理办法

  1、律师事务所变更章程的申请书;
  2、关于变更章程的合伙人会议决议;
  3、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章程。
  (三)对于符合条件的,登记机关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同意变更,并将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章程存档。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登记机关应书面告知申请人不同意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新合伙人加入变更登记的条件和程序:
  (一)合伙人应执业3年以上,并自申请日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二)律师事务所申请新合伙人加入,应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申请书;
  2、关于新合伙人加入的合伙人会议决议;
  3、原合伙人与新合伙人签订的书面协议;
  4、新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新合伙人入资的验资报告。
  (三)对符合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告知申请人同意变更并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做变更登记。
  对不符合条件的,登记机关应书面告知申请人不同意的理由并将材料退回申请人。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退出变更登记的条件和程序:
  (一)合伙人可以依照合伙协议退出合伙。
  退出合伙时,应按协议约定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协议没有约定时间的,应提前三个月通知其他合伙人。
  (二)律师事务所申请合伙人退出变更登记,应提交如下材料:
  1、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变更申请书;
  2、关于合伙人退出的合伙人会议决议;
  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业务、财务结清证明,案卷登记及卷宗归档证明。
  (三)对符合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告知申请人同意变更并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做变更登记。
  对不符合条件的,登记机关应书面告知申请人不同意的理由并将材料退回申请人。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办公场所变更登记的条件和程序:
  (一)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二)律师事务所申请办公场所变更登记,应提交如下材料:
  1、律师事务所变更办公场所的申请;
  2、办公场所租赁协议或使用证明。
  (三)对符合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告知申请人同意变更并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做变更登记。
  对不符合条件的,登记机关应书面告知申请人不同意的理由,并将材料退回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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