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应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并在申请日之前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执业期限从取得律师执业证之日起计算。
2、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3、若申请人曾经是其它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在该律师事务所成立两年内,退出合伙或被除名的,则该申请人在申请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时应说明退出合伙或被除名的原因;登记机关也可以向该律师事务所调查申请人退出合伙或被除名的原因。
若申请人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且应受停止执业以上处罚的执业行为退出合伙或被除名,则不得作为申请人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
4、申请人原为其它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且该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法律规定被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若该申请人对此处罚行为应负重大责任,则该申请人三年之内不得申请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
5、原注册地不在我市的执业律师,除应满足前款规定条件外,原则上还应在我市所属的律师事务所执业一年期满方可作为申请人。
如申请人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或确属我市急需的法律人才则不受执业一年期满的限制。
(四)有书面的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载明下列内容:
1、合伙人的姓名、居住地、执业证书号码等;
2、律师事务所开办资金总额,合伙人出资方式及比例;
3、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4、合伙人收益分配比例、方式以及债务的承担方式;
5、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6、合伙协议的解释、修改;
7、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
8、违反合伙协议应承担的责任;
9、合伙人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登记程序
第四条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提交下列材料:
1、全体申请人签字的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律师执业证和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事档案存放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3、全体申请人签字的合伙协议;
4、律师事务所章程;
5、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书;
6、办公场所的租赁协议(包括租赁意向书)或其它合法使用证明;
7、申请人现执业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与该律师事务所就财务、业务等交接事宜已经做出合理安排并同意申请人在新的律师事务所登记成立后调出的证明或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