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南省军区
关于印发《湖南省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
(湘政发[2002]3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湖南省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南省军区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湖南省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妥善安置驻湘部队随军家属,保障其劳动就业,促进部队建设,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部队师(旅)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家属,在配偶服现役期间,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合资企业、民营企业等(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按照本规定,必须完成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每年下达的随军家属安置任务。
第四条 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是负责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民政、公安、教育、财政、工商、税务、编制等部门协助落实本规定。各级“双拥办”和驻军政治机关是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协调机构。
驻军较多的城市,应成立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协调领导组。
第五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应本着就地就近、专业对口、效益较好的原则,坚持行政调配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实行指令性安排与双向选择、自谋职业等相结合的安置办法。
第六条 驻军政治机关应在每年12月底前,将下年度需要安置的随军家属名单,报送当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各市、州、县(市、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根据部队所提供的名单,提供职业介绍和培训,指导和推荐就业,通过现场办公、举办专题招聘会等形式,积极协调用人单位,促进随军家属就业。
第七条 凡有接收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任务的单位,不得拒绝接收指令性安置的随军家属,也不得收取任何接收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