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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监察厅等单位关于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和责任追究办法意见的通知

  (五)监督制衡原则。要建立科学、规范、严格的行政审批监督制衡机制。要区分具体的审批责任和对审批行为的监督责任,在监督和审批之间形成科学的制衡关系;既要使各方监督有分工,各负其责,又要形成系统的、有机的整体,形成合力。要真正体现有审批则有监督,有过失或过错则有追究。要把责任追究纳入监督制衡机制之中并作为一个重要方面加以规范。责任追究要与公务员考核相结合,与执法监督相结合。
  二、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的具体内容
  凡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要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事项制订审批程序性规定。制订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要根据审批工作的实际需要,并考虑推行政务公开、实行网上审批的客观要求,规定每个审批事项的审批环节和每个环节的审批标准、条件、时限、以及责任和权限等。有效地限制审批人员的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审批的公正、合理、高效、规范。
  (一)规范每个审批事项的每个审批环节。要根据审批事项本身的性质、特点和重要或复杂程度制定相应的程序性规定。对标准明确、条件简单的审批事项,执行“简易程序”,一人受理并即时审定;对于一般的审批事项,执行“一般程序”,经过受理、审定,或受理、审核、审定这样两个或三个环节完成审批程序;对于涉及公共安全、有限自然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的经营、涉外领域及其他领域的较为重大、复杂的审批事项,执行“复杂程序”,在受理、审核的基础上,根据其特殊性,相应增加集体讨论、听证、检测验收;实地勘察等不同形式予以审定。
  (二)规定每个审批环节的标准、责任、权限、时限等要素。
  要规定每个环节的审批标准,包括受理标准、审核标准、检测或实地核查标准、审定标准等。其中,受理标准是最基本的标准,应当是行政机关依法确定的标准或条件,其他的审核、集体讨论、听证、检测验收、实地核查、审定等环节都是对受理所规定的标准或条件的真实性、可行性、科学性、合理性、优劣性进行分析、鉴别、确认,不得在受理标准之外另附加条件。
  要规定每个环节的审批责任即审批岗位的具体职责,以及审批的对象、范围、规模,要责任到人。
  要规定每个环节的审批权限即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职权,以及相应可采取的措施,要依照法定授权的原则规定相应的权限。
  要规定每个环节的时限。每个审批事项要有总的时限,要把审批事项的总时限分配到每个审批环节,各个环节时限之和不得超过总时限。
  为有利于监督检查,各行政机关应根据行政审批的程序性规定制定实际审批过程中使用的审批表、一次性告知文书处理单等,审批表应明确规定每个环节的收件时间、移交时间、处理意见和责任人签字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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