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要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加强对再就业资金的监督管理。
财政、物价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措施,认真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各项收费减免政策。
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要妥善安排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所需的经营场地。
人民银行要指导、督促各商业银行,对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符合扶持条件的,及时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支持。
税务部门要坚持依法治税、规范执法,及时了解再就业税收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各项税收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工商部门要积极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拓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渠道;牵头设立专门窗口,为下岗失业人员依法办理个体工商户和企业开业登记,简化相关手续,并提供开业指导及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的咨询服务。
机构编制部门要协调解决好劳动保障监察和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编制等问题。
工会组织要积极参与地方再就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充分发挥群众组织的监督作用,督促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到位;教育和引导职工转变观念,为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办实事。
各部门要按照科学合理、方便群众、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原则,制定规范的业务工作程序,加强协调配合。要建立再就业扶持政策督查制度,对扶持政策不落实或落实不力的,要通报批评。
(二十四)各地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对各类企业招聘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滥设试用期、克扣和无故拖欠工资、拒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各种非法职业中介机构和各类欺诈行为要严厉打击。
要在市州、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配备专、兼职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建立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制度,从工会、妇联、共青团等人民团体和企业中聘请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要按《通知》要求保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伍的工作经费。
(二十五)中央和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当地的再就业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落实。中央和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当地下岗失业人员的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和就业服务,其再就业管理和统计等工作由当地有关部门统一负责。
各级劳动保障、计划、经贸、监察、民政、财政、公安、建设、文化、教育、卫生、人民银行、税务、工商、物价、编制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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