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向下岗失业人员发放《社会保险缴费接续通知书》。《社会保险缴费接续通知书》包括如下内容:社会保险个人帐户基金结存情况和累计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接续时应携带的相关证明材料名称;不同就业方式的参保方式和相关政策;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社会保险待遇计发办法;申请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程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咨询电话与联系方式等。
七、关于加强街道、乡镇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
(二十一)城乡基层组织要承担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的责任。街道和工作任务重的乡镇要设立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具体由各地党委、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要充分发挥社区在就业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服务功能,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要在社区聘请专门人员负责劳动保障工作。要建立统一的基层劳动保障工作体系,负责劳动保障工作的机构,可称为劳动保障服务站。街道劳动保障机构人员编制由各市州、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方案,商同级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确定。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人员、工作经费,以及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
(二十二)明确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的职责和社区工作人员的任务。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基层劳动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完善基础管理,提高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水平和服务水平。
八、关于建立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责任制
(二十三)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建立促进就业目标责任体系,层层落实有关部门促进就业的责任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作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工作;加快建立社区工作平台,大力推行“一站式”就业服务,接续好社会保险关系,大力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计划部门要将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将劳动力市场及其信息网络建设纳入当地基本建设规划;研究制定有利于促进就业的宏观经济政策。
经贸部门要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措施;加强对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有关工作,特别是协调做好关闭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工作。
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部门落实再就业各项扶持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落实政策及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要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