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的,提供适当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据实补助。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的补贴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组织制定。
五、关于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
(十六)各地要按《通知》要求,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免费为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具体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组织制定。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的其他免费服务,按其提供服务的数量、服务项目、服务质量和实际效果,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评估考核后,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补助。
(十七)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可免费享受再就业培训或职业技能鉴定。具备资质条件的各类社会教育机构,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定向培训任务的,根据上述人员的身份证明和培训合格率、培训后再就业率等指标,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其一定的再就业培训补贴。上述人员参加其他类型培训并在相关职业实现再就业的,凭个人身份证明、培训结业证书和实现再就业的有效证明,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其一定的培训补贴。
(十八)各地要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广泛收集信息,建立公开发布系统。逐步实现就业服务信息化,为各类求职者,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就业服务。要在城市建立就业服务与失业保险基础数据库,建立市州级公共职业介绍局域网,实现与辖区内主要县市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联网,并逐步做到与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信息共享。大中城市要将信息网络联接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站。
六、关于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
(十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实现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下岗失业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离开企业时,企业及下岗失业人员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要一次性予以补缴。用人单位招收下岗失业人员,要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转移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适应下岗失业人员就业方式多样化的需要,采取不同的接续方式,普遍开设个人参保窗口,方便职工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要认真核对职工的缴费记录和个人缴费年限等基础数据,规范接续程序。对无固定单位的灵活就业人员和相对集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依托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代理接续和缴费手续。下岗失业人员未再就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保留其原有的社会保险关系;在下岗失业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由保管其档案的单位或部门代其办理申请退休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与就业服务机构的沟通和联系,及时准确掌握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变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