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符合《通知》规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可凭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认定证明及税务机关规定的有关材料,向当地税务主管机关申请减免有关税收。具体办法由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总工会组织制定。
(十二)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有关材料,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企业新招用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人数审核后,出具《企业吸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审核证明》。企业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核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社会保险缴费手续,并核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补贴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按用人单位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人数核定,从再就业资金中拨付。用人单位与招用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停止该职工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的具体拨付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组织制定。
四、关于对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再就业援助
(十三)经认定符合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中,男性50周岁以上,女性40周岁以上,就业困难的人员,经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登记上报,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可认定为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予以注明。
(十四)各地对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应实施再就业援助。凡由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适合岗位要求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街道、社区对大龄就业困难对象要列出名单,重点帮助。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根据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特长和就业需求,按年度制定专门的援助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服务,并与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密切配合,对愿意到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为其介绍公益性就业岗位。
(十五)在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原属国有企业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的,可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有单位依托的,由单位比照企业申领社会保险补贴的程序办理;没有单位依托的,由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缴费申报,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由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代收代缴,并由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比照企业申领社会保险补贴的程序办理。